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適用之不動產投資採用市價重新評價並計入自有資本調整項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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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
二、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調整方式:
(一)投資用不動產應單筆分別計算,如市價高於帳面價值,則以稅後增
值金額之 75% 列入資本適足率之自有資本(以下稱自有資本),
如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且未經會計師以減損認列者,則以稅後減少
金額之 100% 由自有資本扣除。
(二)上述所有投資用不動產評價差額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金額,以不超過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總額之 30% 或實收資本額之 30% 為限。
(三)配合上述列入自有資本之投資用不動產評價差額,需併同納入相關
資產風險計算風險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