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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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
二、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於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
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者,得提出動支計畫,報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動支本準備金,退場處理機構並應依核
准之動支計畫,逐年向本會提出各該年度動支金額之撥付申請(如附
表)。
前項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者,係指各該
業別退場處理機構於退場處理計畫期間之預期自有收入扣除支應業務
所需款項後之餘額,不足支應其應了結之退場處理事項。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