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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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
附件圖表: |
一、本要點依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
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於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
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者,得提出動支計畫,報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動支本準備金,退場處理機構並應依核
准之動支計畫,逐年向本會提出各該年度動支金額之撥付申請(如附
表)。
前項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者,係指各該
業別退場處理機構於退場處理計畫期間之預期自有收入扣除支應業務
所需款項後之餘額,不足支應其應了結之退場處理事項。
三、本會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定情事者提出動支本準備金之申請案件
,得視審查作業需要,邀請申請人到會說明,各該申請案件之審定,
應報經本會核定,並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逕予退回或不予核准:
(一)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
(二)申請案件未依本要點備齊相關書件,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
正。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檢附之文件,包括申請動支計畫書、董(理)事會
會議紀錄、本準備金保管專戶(以下稱保管專戶)之開立證明文件、
保管專戶之管理運用及帳務處理等內部作業規範,其中申請動支計畫
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動支事由及法令依據。
(二)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
(三)申請人自有財源不足以支應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業退場之說明。
(四)歷次申請動支本準備金之實際辦理情形(含歷次受撥款項之管理、
運用及支用情形、賸餘款項繳回情況等)。
(五)申請動支款項之預定支用項目及支用期程。
(六)其他經本會要求說明事項。
四、本會對於已依本要點審定之本準備金動支案件,必要時,得要求該退
場處理機構限期提報有關資料,並得視受撥款項實際支用情形,隨時
要求該退場處理機構重新檢送前點第三項所列文件,重新審定動支額
度。
五、為應本要點執行之需要,本會得依分層負責規定訂定或修正申請書表
及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