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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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二、為強化人身保險業因應外匯風險能力及提升資本韌性,人身保險業應
依本注意事項提存及沖抵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所稱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係指負債項下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
金-波動準備金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固定準備金。
第一項所稱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指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
險固定準備及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
人身保險業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自主增提第二項之外匯價格變動
準備金。
人身保險業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收回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固定
準備金,並就其稅後金額於當年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固定
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