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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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二、簽證精算人員在撰寫報告時,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公告之財產
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亦即「一般性說明」部分,記載獨立且
完整的說明,俾便閱讀備忘錄之非精算專業讀者亦能瞭解;「技術性
資料」則提供精算專業讀者的技術性說明;至於「精算備忘錄細項」
則記載所有的假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並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
相關的附表和附件等。「一般性說明」、「技術性資料」及「精算備
忘錄細項」應有邏輯上之連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