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
二、依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
第五項規定,專業再保險業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能保險及政策性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外,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將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其他險種異常業務損失特
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繼續提列於負債項下。
| 法規名稱: | 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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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