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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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
二、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如有聲請重整或破產情事
者(以下簡稱該重整或破產機構),各會員公司應於知悉後立即查明
投資標的連結情形、投資金額等相關資訊,報送壽險公會彙整轉陳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
前項情形,各會員公司應於知悉後主動將所獲悉之相關說明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並得再增加公告、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之通知,說明
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資訊:
(一)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之破產原因。
(二)該重整或破產機構目前之處理情況。
(三)與該重整或破產機構有關之連結投資標的名稱。
(四)可能對要保人、受益人權益造成之影響。
(五)其他與要保人、受益人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資訊。
若有一家以上會員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至該重整或破產機構所
發行之結構型債券,必要時由壽險公會邀集各相關會員公司及該重整
或破產機構代表擬具說明,供各會員公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