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
一、為維護投資型保險契約要保人之權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如有聲請重整或破產情事
者(以下簡稱該重整或破產機構),各會員公司應於知悉後立即查明
投資標的連結情形、投資金額等相關資訊,報送壽險公會彙整轉陳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
前項情形,各會員公司應於知悉後主動將所獲悉之相關說明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並得再增加公告、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之通知,說明
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資訊:
(一)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之破產原因。
(二)該重整或破產機構目前之處理情況。
(三)與該重整或破產機構有關之連結投資標的名稱。
(四)可能對要保人、受益人權益造成之影響。
(五)其他與要保人、受益人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資訊。
若有一家以上會員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至該重整或破產機構所
發行之結構型債券,必要時由壽險公會邀集各相關會員公司及該重整
或破產機構代表擬具說明,供各會員公司參考。
三、各會員公司應為要保人之最大利益,依法主動向該重整或破產機構進
行債權登記或其他必要之追償程序;各會員公司如知悉該重整或破產
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資產可供追償者,並應於知悉後儘速依民事訴
訟法、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四、為提供要保人充分了解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之相關處理資訊,各會員公
司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該重整或破產機構聲請重整或破產對要保人權益之影響及其他重
要資訊製作問答集(Q&A ),並以公告、書面、公司網站或其他適
當方式提供要保人參考。若有一家以上會員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連結至該重整或破產機構所發行之結構型債券者,必要時由壽險公
會邀集各相關會員公司及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代表共同討論擬定問答
集內容,供各會員公司參考。
(二)設立專線電話提供要保人諮詢相關問題,並由專人負責接聽答覆。
(三)若已協助要保人進行追償者,應適時將追償進度透過書面、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揭露或公開說明。
五、各會員公司若於追償過程中與該重整或破產機構進行和解或償還方案
之協商時,應考量要保人之最大利益,必要時並宜徵詢其意見。
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之破產處理程序完結或達成和解清償方案時,各會
員公司應將最終債權分配結果,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六、各會員公司應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本身之內部處理及作業程序,以作為
日後相同情事發生時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