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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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
二、揭露格式說明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
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依同一保險商品之各檔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
理專設帳簿資產應統一揭露於同一份表單說明,其中若屬同一投資
機構,且通路服務費分成上下限相同之基金,除得不列示基金名稱
外,亦可將該通路服務費分成合併於同一欄位表示;另若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與基金屬同一投資機構
,得與基金合併於同一欄位表示,並得不列示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名稱。
(二)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表範本格式。
(三)通路服務費分成之揭露方式:
依保單銷售時之實際費率上下限揭露(可無條件進入到整數),並
加註說明上述通路報酬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
、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收取與否均不
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四)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保單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
個別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
,但應揭露總金額。
2.保單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投資機構贊助或提供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投資機構內
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投資機構或保險業之公司內部場地
)、保險業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五)其他報酬之揭露方式:可將各項報酬合併為單一總金額揭露即可,
惟其他報酬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六)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列表說明或併銷售文件等方式使要保人清楚
了解,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揭露事項至少應包含通路服務費分成
。
(七)要保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內容;並僅於
要保時進行揭露,除有第四點變動通知之情形外,保險業毋需就後
續定期保費投資、投資標的轉換及彈性保費投資等作業另作通知。
(八)保險業應就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基金,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通路服務
費分成費率:
1.按季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
2.於公司網站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