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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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
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
二、分期定額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
一給付年度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
度。
三、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
後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
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四、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期定
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分期定額
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
為負數。宣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五、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
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
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六、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分期
定額給付保險金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之
期間。
七、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
期間內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的餘額及利息。給付每○(月、季
、半年、年)應給付金額後,分期定額保險金之餘額將依本公司分期
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計算利息。利息之計算適用各分期定額給付年度
首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同一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以單利、每
一年度末未分配之利息滾入本金複利計算。
八、分期定額保險金: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金每○(月
、季、半年、年)最低為○○元,最高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