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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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得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之○○○○○○(保
險商品名稱)(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
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
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
二、分期定額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
一給付年度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
度。
三、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
後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
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四、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期定
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分期定額
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
為負數。宣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五、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
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
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六、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分期
定額給付保險金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之
期間。
七、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
期間內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的餘額及利息。給付每○(月、季
、半年、年)應給付金額後,分期定額保險金之餘額將依本公司分期
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計算利息。利息之計算適用各分期定額給付年度
首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同一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以單利、每
一年度末未分配之利息滾入本金複利計算。
八、分期定額保險金: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金每○(月
、季、半年、年)最低為○○元,最高為○○元。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季、半年、年)○
(初、末)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
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者,本
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
批註條款。
計算分期定額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
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
款,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
及利息一次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
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
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
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額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
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
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
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