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
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月、季、半年、年)○(初、末)應給付
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至少十年),由要保人於批註時選擇。
三、保證金額: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總額,其金額為指定保險金金額。
四、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
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
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五、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