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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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得於保險
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之○○○○○○(保險商品
名稱)(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
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
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月、季、半年、年)○(初、末)應給付
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至少十年),由要保人於批註時選擇。
三、保證金額: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總額,其金額為指定保險金金額。
四、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
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
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五、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性
別及選擇之年金型態,依當時本批註條款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
金生命表計算每○(月、季、半年、年)○(初、末)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
(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條款提供下列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要保人應於批註時在下列各款
中擇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保證期間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
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應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
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
力即行終止。
二、保證金額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
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身故時其累積已領取
之年金金額總額尚未超過保證金額時,本公司就其差額一次給付予其
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
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
批註條款。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每○(月、季、半年、
年)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
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失蹤處理)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由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
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但於日後發現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
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
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申領之年金餘額,其法定繼承人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保險金年金給付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
領尚未領取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日(不得
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本批註條款約定之
給付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於申請本批註條款時,應將受益人出生年月
日於申請書上填明。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年齡高於○歲者,本批註條款無效,本公司應將指定保險金無息
一次給付受益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本公司僅就其餘額一次給付受
益人,如已給付之年金金額超過指定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責任
且不再要求返還溢領部分之年金。
二、因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
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批註條款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
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