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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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
二、簽證精算人員在撰寫報告時,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公告之財產
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一般性說明」部分,除了指定須表達
的各項意見外,應以董(或理)事會及高層管理者能作為營運決策參
考之用的一種形式記載說明;「技術性資料」則提供精算專業讀者的
技術性說明;至於「精算備忘錄細項」則記載所有的假設、方法、流
程、計算基礎並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等。「一般
性說明」、「技術性資料」及「精算備忘錄細項」應有邏輯上之連結
關係。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簽證報告敘明列席董(或理)事會說明之時間
及事項,以使精算簽證報告之分析能即時提供作為營運決策參考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