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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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貳、限定授權人關係並檢核
一、限定保費授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關係,如非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檢附關係證明並送至公司審核。
二、檢核方式:
(一)授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1.系統會先檢核授權人是否為保單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
益人),並檢核授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要保書留存之要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相符。倘系統過去未有
留存受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會再輔以人工檢核受益人是否
為保單關係人。
2.人工核對授權書的留存印鑑或存戶簽章之姓名是否與授權人姓名
相符。
(二)授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配偶、二親等血親內親屬或
法定代理人(含監護人及輔助人),以所檢附關係文件做為檢核。
(三)授權人為法人、法人負責人或該企業員工,以所檢附關係文件做為
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