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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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
二、本業務依性質分為「保全聯盟鏈」及「理賠聯盟鏈」。
本業務係指保戶經由首家保險公司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行動應
用程式(APP) 或行動服務向該公司提出契約變更或理賠申請,並同
意將相關文件影像資料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
稱壽險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推播
通知其他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轉收保險公司)一併申請。轉收保險公
司即可就電子收檔的資訊欄位及影像資料優先受理審核,無需保戶另
行申請並等待紙本文件送達。
保戶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後,仍需將申請理賠之紙本文件繳回首
家保險公司,以供檢視比對與保戶提供之影像是否一致,並通知轉收
保險公司已收到保戶繳回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