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信託業與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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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本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託業:指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
二、保險公司:指與信託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
三、保險經紀人公司:指符合金管銀法字第 11302344321 號令第二點第
五款所列資格之保險經紀人公司。
四、共同行銷:指信託業委由保險公司於該公司營業場所內及營業場所外
進行保險金信託之推介及代收件。
五、合作推廣:指信託業委由保險經紀人公司於該公司營業場所內及營業
場所外進行保險金信託之推介及代收件。
六、業務人員:指辦理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所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