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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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二點 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指金融機構依據國際 Fast IDentity
Online 標準(以下簡稱 FIDO 標準)提供客戶身分識別服
務,並由身分識別服務提供者、身分識別服務信賴者、身分
核驗者等角色共同運作。各角色應由金融機構擔任,其任務
如下:
(一)身分識別服務提供者(Identity Provider(IDP);以下
簡稱服務提供者):依據 FIDO 標準及本指引提供跨機構
間之客戶快速身分識別服務。
(二)身分識別服務信賴者(Relying Party(RP) ;以下簡稱
服務信賴者):應用金融 FIDO 進行身分識別以提供客戶
線上服務。
(三)身分核驗者:負責核驗客戶身分,並得透過金融資訊服務
事業、票據交換所平台進行跨行核驗。
二、金融 FIDO 平臺:指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相關作業之應用
軟體、系統軟體及其硬體設備。
三、金融 FIDO 作業環境:指金融 FIDO 平臺及用於管理或防護
金融 FIDO 平臺及其系統維運人員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及
其硬體設備。
四、系統維運人員:指金融 FIDO 平臺之作業人員,負責管理或
操作營運環境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硬體、網路、資料庫
、客戶服務、業務推廣、帳務管理或會計管理等作業。
五、接觸式介面:指使用裝置內的探針以物理方式接觸另一設備
(如卡片),進行資料交換。
六、非接觸式介面:指使用裝置內的感應設備(如 NFC 近場通
訊、藍芽等)以非接觸方式靠近另一設備(如卡片),進行
資料交換。
七、行動裝置: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
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八、網路型態區分如下:
(一)專屬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直接以連線方式(
撥接(Dial-Up) 、專線(Leased-Line) 或虛擬私有網
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等)進行訊息傳輸
。
(二)網際網路(Internet):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
過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進行訊息傳輸。
(三)行動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電信服務業
者行動通信服務進行訊息傳輸。
九、訊息防護措施區分如下:
(一)訊息隱密性(Confidentiality) :指訊息不會遭截取、
窺竊而洩漏資料內容致損害其秘密性。
(二)訊息完整性(Integrity) :指訊息內容不會遭篡改而造
成資料不正確,即訊息如遭篡改時,該筆訊息無效。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Authentication):指傳送方無法冒名
傳送資料。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Non-duplication) :指訊息內容不得
重複。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 :指無法否認其傳
送或接收訊息行為。
十、常用密碼學演算法如下:
(一)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三重資料加密標準(Triple DES
;以下簡稱 3DES) 、進階資料加密標準(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 ;以下簡稱 AES)。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 RSA 加密演算法(Rivest,
Shamir and Adleman Encryption Algorithm ;以下簡稱
RSA) 、橢圓曲線密碼學(Elliptic Curve
Cryptography;以下簡稱 ECC)。
(三)雜湊函數:指安全雜湊演算法(Secure Hash Algorithm
;以下簡稱 SHA)。
十一、申請指示類業務:係指線上開戶、銷戶;查詢帳務及個人
資料;申辦、授權同意;線上變更資料;交易額度調整等
業務,各業可適用業務項目/服務等請詳附表二。
十二、交易指示類業務:係指客戶交易指示(如轉帳交易等);
證券、期貨下單登入;交割專戶分戶帳戶款項、保證金專
戶出金;行動投保等業務,各業可適用業務項目/服務等
請詳附表二。
十三、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十四、機敏資料:指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資料、身分驗證資料(如
密碼)或個人化資料(如註冊檔)等。
十五、評估單位:指具備資訊安全管理知識(如 CISM、ISO
27001LA 等)、資訊安全技術能力(如 CISSP)、模擬駭
客攻擊能力(如 CEH、CIH 等)及熟悉金融領域載具應用
、系統開發或稽核經驗(如 CISA) 之外部專業機構或金
融機構內部之個人或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