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營運持續管理或緊急應變相關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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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
二、營運持續管理
(一)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BCM)主要係為
維持機構營運持續性及韌性之監督管理程序,以保護員工、消費者
,並確保產品及服務之提供。營運韌性管理包含主動採取措施以降
低營運中斷事件及評估機構之復原能力。機構之 BCM 計畫應與其
策略目標相符,當一機構發展其 BCM 計畫時,應考慮該機構在整
體金融服務業之角色及影響。
(二)BCM 治理之重點應包括:
1.BCM 實務應考量反映保險業所願意接受之營運中斷風險程度。
2.應確認依營運重要性達到持續性水準之要求。
3.保險業應建立營運持續性策略及計畫,高階管理階層得妥適執行
並維持治理與監督作業並評估營運持續性表現是否符合目標。
4.資源分配。
5.執行計畫人員之管理能力。
6.實施遠距或混合辦公應規劃事項:
(1)妥適之遠距辦公規範,其內容可包含但不限於遠距辦公作業細
節及相關程序之安排及確認、執行業務適用之適法性、執行之
期間、實施方式、監管措施、消費者權益維護措施(如與企業
聯繫方式及提供服務)及有能力證明遠距辦公已遵循主管機關
要求或規範、能準確提供主管機關或消費者相關訊息(包括但
不限於遠距辦公地點、員工數或連絡資料等)及有效監督管理
各項作業(含委外作業)等。
(2)資料保存(包含控管資料過時之風險)及資訊安全防護程序。
(3)持續符合相關監理規範。
(4)評估業務活動之本質、規模與複雜度是否需要實體辦公據點。
(5)考量對員工之影響。
7.定期演練營運持續計畫並檢討演練後結果,留存演練過程和結果
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