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營運持續管理或緊急應變相關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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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
一、前言
面臨現代社會諸多內部與外部之風險,其造成之損害可能使提供之各
項服務或商品銷售之業務中斷或迅速擴大其災害,因此如何防範於未
然,瞭解業務屬性以決定營運持續管理計畫或緊急應變相關因應措施
,用以預防與因應當今社會之風險則有其重要性,為保險業面臨重大
風險事件時,其營運持續管理或緊急應變應如何因應等,爰訂定本措
施指引以為參考。
二、營運持續管理
(一)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BCM)主要係為
維持機構營運持續性及韌性之監督管理程序,以保護員工、消費者
,並確保產品及服務之提供。營運韌性管理包含主動採取措施以降
低營運中斷事件及評估機構之復原能力。機構之 BCM 計畫應與其
策略目標相符,當一機構發展其 BCM 計畫時,應考慮該機構在整
體金融服務業之角色及影響。
(二)BCM 治理之重點應包括:
1.BCM 實務應考量反映保險業所願意接受之營運中斷風險程度。
2.應確認依營運重要性達到持續性水準之要求。
3.保險業應建立營運持續性策略及計畫,高階管理階層得妥適執行
並維持治理與監督作業並評估營運持續性表現是否符合目標。
4.資源分配。
5.執行計畫人員之管理能力。
6.實施遠距或混合辦公應規劃事項:
(1)妥適之遠距辦公規範,其內容可包含但不限於遠距辦公作業細
節及相關程序之安排及確認、執行業務適用之適法性、執行之
期間、實施方式、監管措施、消費者權益維護措施(如與企業
聯繫方式及提供服務)及有能力證明遠距辦公已遵循主管機關
要求或規範、能準確提供主管機關或消費者相關訊息(包括但
不限於遠距辦公地點、員工數或連絡資料等)及有效監督管理
各項作業(含委外作業)等。
(2)資料保存(包含控管資料過時之風險)及資訊安全防護程序。
(3)持續符合相關監理規範。
(4)評估業務活動之本質、規模與複雜度是否需要實體辦公據點。
(5)考量對員工之影響。
7.定期演練營運持續計畫並檢討演練後結果,留存演練過程和結果
記錄。
三、營運持續性策略
(一)營運持續策略應能考量對人事、作業、技術、設施及資料之潛在影
響。
(二)管理階層需衡量是否有足夠資源確保營運韌性,包括營運場所以外
之軟體、配置設定、文檔、資料備援及營運復原基礎設施系統等。
營運持續策略應該不僅是提升復原能力,還要採取主動措施以降低
營運中斷之風險,且需維持整體業務包括委外之安全,並應學習過
往事件之經驗。
四、因應重大風險或緊急應變之措施
(一)事件發生之通知:
當重大事件發生時確認要件是否成就,於知悉後儘速通報公司有關
主管。若達到「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範圍
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成立專責小組召集應變小組會議:
有關主管接獲通報後,為能統籌綜理應變事宜,公司應指定人員擔
任應變負責人,該負責人於一定時限內成立專責小組並召開小組會
議以決定是否啟動相關因應措施並確保各項應變工作落實執行。
(三)啟動相關因應措施:
1.瞭解或確認事項:事件之發生、是否產生人員及財產之損失、估
計可能恢復時間目標、備用地點及相關設備處理、溝通協調等。
2.啟動因應措施:提供相關部門所掌握到執行業務所需要資源受到
影響之程度、確認政府機關、醫院以及緊急救援單位等的運作狀
況、安排給予適當協助、為設備的移動做運輸安排等。
(四)營運恢復
啟動備援機制或營運恢復計畫,例如:安排適當的臨時辦公地點或
在原辦公室附近安置員工、啟動資訊異地備援或備份電腦資料與重
要文件、召集相關人員至備用地點持續營運、依據員工的可用性排
定工作時程等,以確保其發揮效用以減低發生時所產生之可能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