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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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20 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中華郵政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
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配
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險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
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金管會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前項各款之檢視結果如有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其內容應經總經理核可後,
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