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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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0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
所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保
險金之日止,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其有未
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