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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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精算備忘錄中,針對上年度之外部複核精
算人員建議調整事項(含被複核年度參酌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建議事
項)及覆閱意見,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改善方式、執行情形,當年
度之精算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與
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