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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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1 條
(退休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每年第一次申領給付,或依第十四條第六項
規定一次請領當時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戶籍謄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