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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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21 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
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
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