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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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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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