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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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財務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負債適足性測試
之相關內容,包括納入測試之商品、相關假設、測試方法及測試
結果,並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前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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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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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