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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總則
一、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精算
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應遵循之事項,以及簽證報告內容與格式之要求
,以作為主管機關審閱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重要依
據。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
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借貸、外匯避
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
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
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
者,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
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採主管機關指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
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新錢基礎利率、
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詳指定附表 2)。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資產面假
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
(二)死亡率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值至少應提供 10 年以上(含)或最長統計期
間之統計資料)
(四)費用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應考量未來發展趨勢,並應說明
其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且說明是否考量通貨膨脹率之因素。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
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各種準備金提存金
額之正確性(如負債適足準備金、次標準體準備金、停/失效準備
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紅利增額繳清準備金、紅利儲存生息準備
金、應計紅利準備金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若法令未規定者應
說明其合理性。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財務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負債適足性測試
之相關內容,包括納入測試之商品、相關假設、測試方法及測試
結果,並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前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表
。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三、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
法,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所屬
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並檢附準
備金補強計畫。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或
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當年度銷售所有商品之基本資料,並提供保
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8)。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並以簽
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
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
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費
率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
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
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
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詳指定附表 9-1)。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詳指定附表 9-2)與當年度
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
值結果(詳指定附表 9-3),並說明該衡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
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應對利源之貢獻度。如
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分紅保險商品於每年決定可分配紅利盈餘時,應考量最終賸餘之
分紅保單紅利準備應全數分配予股東及要保人。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
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
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
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
,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
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
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以及紅利分配辦法。
(三)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計算說明書載明可能紅利金額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公式及其依
據。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
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9-4),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
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
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
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
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分紅保單業務營運
狀況一覽表(詳指定附表 9-5)及利源分析明細表(詳指定附表
9-6) 。
四十、分紅保單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依 92 年 3 月 3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函
規定說明辦理情形。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數值,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
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第 八 章、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計算資本適足率所採用之下列各款精算假設
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
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資產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資產組合群組方式、資產評價方式
、資產配置比例、再投資策略、避險成本、違約成本及各項資
產投資收益等假設。
(二)負債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有效契約群組方式、未來 3 年新
契約保費收入及商品分布假設、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
用、分紅、宣告利率、再保收支等假設。
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檢附當年度實際及未來 3 年度預估之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對照表。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後之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3 年年度
底的資本適足率。(詳指定附表 10-1) 如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
率有重大影響,應評估各該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四十五、簽證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檢視,除了需檢視依現行公式計算之資
本適足率外,應額外計算公司所銷售萬能人壽保險及利率變動型
年金保險商品之有效契約若分別依 98 年 11 月 16 日金管保財
字第 09802510731 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
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及 98 年 11 月 16 日金管保財
字第 09802510721 號令修正發布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
相關規範」第 6 點規定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增提數(X) ,並依
利率風險(即 C3 風險)值中額外納入 X 調整後公式計算簽證
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詳指定附表 10-2) 。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計算前項 X 所採用之預定宣告利率及折現
率等相關假設。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證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
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
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
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求永續經營。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11) 。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 3
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說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
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
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
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所屬公司
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並檢附準備
金補強計畫。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台幣及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
整精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並說明是否適用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如適用前述該等函文,則應依該
函文規定辦理。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
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
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額,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五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
商品準備金適足性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是否有固定保單借款利率且大量保單借款或
有契約變更之情事,如有前述情事應納入模型評估。
五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
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
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
提供所屬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並檢附準備金補強計畫。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
、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隨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
之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LIII (AG43)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
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第 五 節、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送審時文件。前
項送審文件參照第五十八點之規定。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
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
明書。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十 章、其他
六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
(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 40 年,則應提供至少
40 年之測試結果。
六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行情形及結果,
並應提供當年度建議事項(詳指定附表 13) 。
六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 14) 。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指定附表僅需提供電子檔案
)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
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
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
,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100 年度)。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六十八、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闢章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改進
。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
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
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