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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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發布的精算備忘錄檢查表
及附件)雙面列印 2 份。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
告「.doc 或.docx 」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
所需附表或附件「.xls 或.xlsx 」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
所在檔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xlsx 」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
附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
置於同一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