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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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雙面列印 2 份。(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補充說
明自我檢查表(附表四)、精算備忘錄檢查表及相關附件)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
告「.doc 或 .docx」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
所需附表或附件「.xls 或 .xlsx」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
所在檔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該等附表或附件均應列於
EXCEL 工作表或經 EXCEL 表連結)。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 .xlsx」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
附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
置於同一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