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雙面列印 2  份。(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補充說
          明自我檢查表(附表四)、精算備忘錄檢查表及相關附件)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
          告「.doc  或 .docx」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
          所需附表或附件「.xls  或 .xlsx」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
          所在檔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該等附表或附件均應列於
          EXCEL 工作表或經 EXCEL  表連結)。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 .xlsx」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
          附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
          置於同一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