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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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
第 22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其有外國保險公司擔任發起人者,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
,申請財政部審查同意。
前項外國保險公司應至少符合左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申請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受該國保險監理機關處罰之紀錄者。
外國保險公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同意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
四、關於發起設立事項所指定代表人之姓名、履歷及專業資格之說明。
五、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
六、經財政部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之評定報告書。
七、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其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
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其補正,逾期
仍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