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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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2 條
(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的申領)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申領被保險人之保險金或未支領
之退休金餘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故受益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
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四、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
本。
五、身故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