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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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利率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
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建
議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利率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
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利率情
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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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