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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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備金
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提供所
屬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及建議
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
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
試其適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