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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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