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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 22-10 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 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