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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 22-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 二倍至五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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