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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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3 條
(退休金或保險金的委託申領)
被保險人或身故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退休金或保險
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
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中譯
本未認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或保險金時,得由請領人
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
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