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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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23 條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放款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放款案件於
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
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悉之事項負其
責任。
凡依本準則、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
疵,應免除其責任。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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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