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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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4 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退休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退休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退休金給付時按應付退
休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退休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
差額。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退休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退休
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退休金給付扣還。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
按○○利率計算。
被保險人經查明因年齡錯誤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