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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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25 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
相當層級)。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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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