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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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5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被保險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得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於被
保險人身故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被保險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被保險人已另行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