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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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 ,
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納入檢視之商品應包括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
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定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