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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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27 條
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外
,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
放款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
期限。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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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