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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第 27 條
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外 ,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 放款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