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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費 率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 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