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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三、保險人如對保險契約之承保金額或對因戰爭、核能,所致保險事故之 理賠金額訂有上限者,應於要保書上載明,並於適當處或填寫說明中 載明相關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