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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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85 年 10 月 01 日 |
三 「告知事項」主要係指對被保險人職業、身體狀況等之書面詢問事項
,其問項之內容如后:
(一) 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 被保險人目前之身高、體重。
(三)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
查或治療? (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
(四)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五)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
1 高血壓症 (指收縮壓xxxxmm舒張壓xxxxmm以上) 狹心症、心肌梗
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
脈血管瘤。
2 腦中風 (腦出血、腦梗塞) 、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
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 (外表無法明顯
判斷者) 、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 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 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 (GPT GOT 值超過xxxx以
上) 。
5 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
6 視網膜出肇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7 癌症 (惡性腫瘤) 。
8 血友病、白血病、貧血 (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 、紫
斑症。
9 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
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10 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六)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1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
3 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 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 痛風、高血脂症。
6 青光眼、白內障。
7 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 (女性被保險
人回答) 。
(七) 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附加健康保險者填寫) 。
(八) 目前身體機能狀況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礙
。
(九)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十)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 (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