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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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
三、其他:
(一) 保單分紅時,所採用經驗退費計算公式,應載明於契約條款。
(二) 團體保險業務最近三年平均實際賠款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保險
人應記述其主要原因分析及調整計畫,附著於實際賠款率報告表: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含) 之團體,大於百分之八四或小於百
分之六十。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含)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大於百分之八四
或小於百分之六十。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大於百分之七十九或小於百分之五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