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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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三、簽證精算人員之簽證報告應包括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並應就主
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二)是否依據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標準計算。
(三)是否依據保單條款及約定,合理提存各種準備金。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3 條
三 簽證精算人員之簽證報告應包含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並應就主
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一) 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 是否依據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及標準所計算。
(三) 是否依據保單條款及約定,對各種準備金做合理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