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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0 日
三、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 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 非保險業或有關公會之現職人員。